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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年来德国的水体保护
发展、成果与认识
作者: Hans-Peter Lühr / 奥拉夫·施特格 / Karl-Heinz Zwirnmann
出版社: Erich Schmidt Verlag, Berlin
出版年份: 2021
页数: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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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这本书从古罗马到中世纪直至现代,纵览了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与处理历史。书名指向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自此以后,书中特别关注了德国通过水法规定及其实施来保护水体的努力。
水体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与框架条件。在所考察的这150年中,这些条件可以如下划分:
- 1871 年至 1918 年(从德意志帝国成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
- 1918 bis 1933(自1918年起至魏玛共和国终结的时期)
- 1933 年至 1945 年(1933 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
- 1945 bis 1990(自1945年起至德国统一的时期)
- 1990 bis heute(德国统一之后至今的时期)
第一个阶段的特点是为建立各州首批水法所展开的多层次且密集的工作。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建成了基于活性污泥法的首座可正常运行的市政污水处理厂(埃森)以及首批用于处理工业污水的设施(焦化厂污水的脱酚)。在随后的“第三帝国”时期,像起草国民社会主义的帝国水法等进一步努力遭到其战争政策的牺牲。众所周知,二战后东西德在政治上分道扬镳。尽管老联邦共和国和原民主德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的基本问题相同,但在水体保护的处理方法和实际措施上也出现了分歧。1990年表明,西德的道路明显更为优越。因而在德国统一后,旧联邦各州的良好经验很快也在新联邦州得以推广实施。
由于需要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书中对东西方在水体保护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进行了对比。例如,旧联邦德国为降低水体中的污水负荷采用了排放标准(Emissionsprinzip)。根据该原则,对所有污水排放者施加相同的要求,而不考虑受排放影响水体的已有负荷程度。相比之下,前民主德国采用的是受纳原则(Immissionsprinzip),即每个污染者允许的排放量取决于水体在不破坏生态平衡或不损害现有或预期利用的情况下还能承受多少污水负荷。乍看之下这一做法并非不合理,但在东德的物资匮乏体制下,却导致对水体“自净能力”这一自然提供的“免费服务”被毫无节制地过度利用。
为避免今后重蹈覆辙,书中还分析了若干水中污染物事故(Wasserschadstoffhavarien),例如桑多兹事故(Sandoz-Unfall)或采佐帕乌河事故(Zschopau-Havarie)。全书以得出的结论和行动建议作为结束。